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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10/17
1. 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2. 次查本部115年4月1日生效之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釋略以,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
3. 自115年4月1日後,雇主應自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之外國人(下稱藍領移工)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達10年起,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繳納)。
4. 倘上開勞工於116年成就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於115年底估算116年度所需退休金時,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
5. 藍領移工成就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工作年資,並依勞基法第55條標準給付退休金。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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