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人力-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中階技術工作)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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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何謂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法律依據?
A :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Q2.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A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Q3.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A :
適用。倘若移工在臺工作未滿12年或14年離境,再來臺工作需連續工作6年,或累計滿12年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至於在臺工作已滿12年或14年,且已離境移工,僅限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得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以避免衝擊國內就業機會。
Q4.是否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A :
現行外國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Q5.中階技術工作是否會開放其他產業?
A :
開放產業請參考第四題。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會商勞動部同意者,將滾動檢討納入開放產業。
Q6.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有無技術條件要求?
A :
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以上者、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
Q7.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薪資條件為何?
A :
Q8.經常性薪資定義為何?有沒有包含加班費?
A :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Q9.每月總薪資之定義為何?
A:
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給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各月經常性薪資(含本薪、按月津貼等)及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Q10.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申請前還是申請後薪資?
A:
申請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勞動部則會查核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Q11.勞動部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查核方式?
A:
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展延聘僱許可時,依「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規定之文件」第4點第2項第1款規定,產業類雇主及機構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家庭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本部後續將依雇主所檢附前開證明文件,續以審核雇主前次聘僱許可之期間,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是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公告之數額,倘未符前開規定之數額,將不予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Q12.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申請資訊?
A:
可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13.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如何檢附何種薪資證明?
A:
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檢附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明細簽收單等),以佐證雇主有按月給付總薪資新臺幣2萬4,000元。
Q14.倘僑外生經雇主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6個月後解約廢聘,經原雇主或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薪資是否應回歸為新臺幣3.3萬元?
A:
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3.3萬,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
Q1.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技術條件為何?
A :
另機構看護工作經常性薪資達每月3.1萬元以上者、家庭看護工作總薪資達每月2.6萬元以上者,免除上述技術條件。
Q2.外國人從事製造業中階技術工作專業證照之採認範圍?
A :
Q3.外國人從事營造業中階技術工作專業證照之採認範圍?
A :
Q4.外國人從事農業中階技術工作專業證照之採認範圍?
A :
Q5.外國人從事製造業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之採認範圍?
A :
Q6.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實作認定如何採認?
A :
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之實作認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團體辦理,勞動部將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團體辦理開立之實作認定證明函予以審認。
Q7.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如何進行實作認定?
A :
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如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實作認定。
Q8.外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所謂的技術條件,包括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及實作認定等,相關資訊如何知悉?
A :
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9.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之採認範圍?
A :
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機構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1,000元以上,或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總薪資達新臺幣2萬6,000元以上者,免除繼續教育課程、補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Q10.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為何?
A :
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定,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課程至少4小時,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之課程至少2小時。
Q11.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為何?
A :
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規定,補充訓練課程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文化適應、溝通技巧、生活會話、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及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Q12.我國畢業之副學士僑外生從事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如何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A :
副學士僑外生應屬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且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無須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Q13.如何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
A :
補充訓練分實體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及數位訓練課程,課程內容及辦訓單位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1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如何取得我國語言能力資格?標準為何?
A :
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機構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萬1,000元以上,或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總薪資達新臺幣2萬6,000元以上者,免除繼續教育課程、補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Q15.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資訊網進行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數位學習,是否可以作為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資格認定?
A :
可以,外國人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補充訓練專區接受數位學習達20小時以上,並於該網站取得訓練證明者,可作為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
Q16.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學習時數認證取得方式?
A :
Q17.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是否一定要登入會員?
A :
Q18.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完成數位學習後,如何查看學習時數證明?
A :
Q19.勞動部製造業相關實體課程,課程何時公告?
A :
勞動部所認定之「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每年度預計於5月中下旬核定公告。
Q20.外國人如何報名勞動部所認定之「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A :
請逕向訓練單位課程聯絡窗口聯繫報名,或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21.學員完訓後,是否會頒發訓練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A :
是的。學員出席率達80%,並完成訓練單位所定之結訓條件,完訓後即可獲得結訓證書。
Q22.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技術條件資訊?
A :
可以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23.辦理中階技術人力之資格認定文件,各部會的洽詢窗口為何?
A :
行業別 | 類別 | 聯絡窗口 |
製造工作 |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林先生04-2259570#125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服務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04-22599545 | |
營造工作 | 工地主任執業證明 | 內政部營建署 黃先生 049-2352-911#329 |
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結業證書 | 公共工程委員會 黃專員02-87897730 公共工程委員會 鄭副研究員02-87897731 | |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林先生04-2259570#125 |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服務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04-22599545 | |
農業(限蘭花、蕈菇及蔬菜)及外展農務工作 | 農業技術條件中級考試 | 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 02-23126397 |
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 華語文能力測驗 | 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02-77495638 |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 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02-77493664 |
行業別 | 類別 | 聯絡窗口 |
製造工作 | 經濟部及大專校院辦理之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 經濟部 張先生 02-2701-6565#324 |
經濟部工業局辦理之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 經濟部工業局 陳小姐 02-2701-6565#323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由經濟部認定學習主題屬製造業屬性相關之課程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林先生 02-8995-6066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課程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林視察 02-8995-6132 | |
營造工作 | 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課程」 | 內政部營建署 黃先生 049-2352-911#329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 公共工程委員會 黃專員02-87897730 公共工程委員會 鄭副研究員02-87897731 |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02-8995-6666 | |
海洋漁撈工作 | 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 | 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陳小姐 07-8239614 |
農業(限蘭花、蕈菇及蔬菜)及外展農務工作 | 農作物栽培管理基礎培訓班 | 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 02-23126397 |
機構看護工作 | 繼續教育訓練 | 衛生福利部 蕭小姐 02-8590-6218 |
家庭看護工作 | 家庭看護工實體訓練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張先生 02-8995-6177 |
家庭看護工補充數位學習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張先生 02-8995-6177 |
行業別 | 聯絡窗口 |
製造工作 | 經濟部 梁先生 02-2754-1255#2610 經濟部 曾小姐 02-2754-1255#2613 |
營造工作 | 內政部營建署 黃先生 049-2352-911#329 |
海洋漁撈工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謝先生 02-2312-6397 |
農業(限蘭花、蕈菇及蔬菜)及外展農務工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謝先生 02-2312-6397 |
Q24.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62條附表13中,所載中階技術人力所需之專業證照考試合格取得證明,或通過術科考試取得成績證明,其資格有無限制應為「甲級」或「乙級」或「丙級」等特定級別?
A :
無特定級別限制。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附表13規定專業證照之技能檢定項目並考試合格,並取得技術士證;另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經經濟部指定78項項目(如電器修護)僅須通過術科考試合格。
Q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是否須向公立就業機構辦理國內招募?
A :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
Q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國內求才如何辦理?
A :
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先辦理國內求才,其辦理方式與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程序相同:
Q3.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是否有聘僱名額上限?
A :
有,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針對個別產業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設有申請名額上限限制,惟總體中階技術人力無總名額限制。
中階人力申請名額上限,原則以個別產業雇主的移工核配比率乘以25%計算(註:並非所有行業適用,例如海洋漁撈工聘僱人數不得超過漁船登記及最低出海人數,家庭看護工不得超過被看護者得聘僱人數)。
此外,海洋漁撈(屬箱網養殖)、製造業、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工作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人數50%;或營造業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50%。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Q4.製造業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名額比率如何計算?
A :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是以雇主聘僱移工核配比率(不含Extra比率)再乘以25%計算。例如,製造業公司移工核配比率20%,該公司中階技術人力比率即為5%(20%*25%=5%)。又製造業公司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人力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數的50%。
Q5.中階技術人力在臺,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
A :
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台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Q6.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是否要繳納就業安定費?
A :
不需要,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Q7.雇主何時可為移工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哪些文件?
A :
(一)移工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二)前項各款移工,雇主申請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期程如下:
A.申請聘僱前項第1款移工,雇主申請時間如下:
B.申請聘僱前項第2款之移工,原雇主或新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C.申請聘僱前項第3款之移工,僅限由曾聘僱該移工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三)雇主申請移工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文件:
Q8.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申請作業資訊?
A:
可以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9.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是否需每名中階技術人力均需辦理一次求才(一人一求才)?
A:
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Q10.聘僱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時,可以一併辦理國內求才嗎?
A:
雇主需將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Q11.有效招募許可函可否作為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資格佐證,雇主免再重新取得資格認定及國內求才?
A:
(一)否,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時,工業局認定函已失效),且中階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二)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Q12.移工在臺工作滿11年11個多月出國,雇主可否將該移工引進從事中階技術人力?
A:
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8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雇主聘僱,是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8個月以上者,本部將令釋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
Q13.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6年,原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2個月前,依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A:
否。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4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
Q1.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是否需先申請招募許可?
A :
不需要,雇主取得求才證明後,針對所欲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直接申請聘僱許可。
Q2.如何申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A :
申請中階技術人力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請參閱「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Q3.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有無期限限制?
A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第2類外國人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二)第2類外國人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並已出國者: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
Q4.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廢止原第2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其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得否申請遞補招募?或是重新招募?
A :
否。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故不得申請遞補。惟該名額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得申請第2類外國人重新招募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並得依雇聘辦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申請該名額續予聘僱第2類外國人。倘雇主放棄重新招募資格,則可依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Q5.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聘僱許可之起始日為何?
A :
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2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之起始日認定原則如下:
Q1.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
A :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Q2.中階技術人力如經核准轉換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換登記?
A :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
Q3.中階技術人力可以跨業別轉換嗎?相關規定為何?
A :
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Q4.中階技術人力可以再轉回擔任移工工作嗎?
A :
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Q5.中階技術人力可以期滿轉換雇主嗎? 應如何辦理?
A :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Q1.雇主如何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登記,以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A :
Q2.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名額如何計算?
A :
依照轉換準則規定及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假如製造業雇主本次申請5名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移工核配比率為20%,中階核配比率為5%,又該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100人,已聘僱外國人8人、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3人、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2人,前2年內無可歸責雇主經廢止許可名額,且僱用專門技術性人員35名。則雇主該次僅得承接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共2名。
Q3.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需要持招募許可函嗎?
A :
不用。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辦理接續聘僱登記或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但如跨業轉換應符合相關規定。
Q4.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後,需要辦理接續通報嗎? 應如何辦理接續聘僱?應檢附那些文件?
A :
需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事業單位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應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Q5.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其工作期限為何?
A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但雇主接續聘僱原經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Q6.申請接續聘僱許可規定?
A :
有,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Q1.中階技術人力需要辦理健康檢查嗎?
A :
Q2.雇主是否需負責辦理中階技術人力生活照顧?
A :
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與同產業受聘僱移工提供相同飲食、住宿,並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
Q3.中階技術人力要自行在外居住,雇主是否需負擔其生活照顧?
A :
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仍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但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規定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實施檢查,並應訪視中階技術人力,探求其真意。
Q4.雇主聘僱(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也需要適用生活照顧裁量基準嗎?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負雇主責任。
Q5.雇主聘僱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要不要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10款所定工作及第11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10人以上者,應依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Q6.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時,雇主要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如何確認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的真意?
A :
Q7.雇主要不要為中階技術人力辦理入國通報?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中階技術人力入國後3日內,應檢附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Q8.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後續要繼續聘僱,如何辦理?
A :
雇主有繼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檢附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Q9.雇主承接中階技術人力,是否要辦理接續通報?
A :
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Q10.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是否要辦理行蹤不明通報?
A :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Q11.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欲返國不再國內工作,出國後是否要辦理離境備查?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聘僱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依規定辦理驗證程序。
Q12.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負擔之就業服務法責任期間為何?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中階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至中階技術人力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日。
Q13.雇主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在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
A :
需要,請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點選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未入境外國人資料管理,登錄外國人入境資料並上傳檢疫證明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始能入境。倘為重入境(返鄉)之外國人,所登錄資料將自動帶入,若為新聘外國人而無法登錄資料者,可洽詢機場服務站(03-3989002)協助。
Q14.雇主引進中階技術人力,於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買防疫醫療險?
A :
自111年7月26日起,外國人(含中階技術人力)透過勞動部專案引進來臺,雇主無需幫其外國人投保COVID-19醫療保險。
參考新聞稿: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458447B0357A727A
Q15.在哪裡可以找到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相關管理資訊?
A :
可以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Q16.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經本中階技術人力申請休假返國,是否需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A :
不適用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惟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有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
Q17.中階技術人力在台住宿地點若變更,雇主是否須辦理住宿地點變更辦理通報?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於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Q18.雇主與中階技術人力提前解約,是否需辦理驗證?
A :
雇主所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予以驗證。
Q19.中階技術人力提前解約返國要不要辦理解約驗證?
A :
雇主與中階技術人力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雇主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中階技術人力之真意,並驗證之。經雙方合意,由當地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雇主依預定安排出國日前辦理中階技術人力出國。
Q20.中階技術人力在聘期中途想解約回國,如何辦理解約驗證?
A :
雇主與中階技術人力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雇主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探求其真意,並驗證之。經雙方合意,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雇主依預定安排出國日前辦理中階技術人力出國。
Q21.現在解約驗證可以線上申請嗎?如何申請?
A :
本部已修正驗證相關規定,將中階技術人力之外國人納入驗證機制,其應備文件與現行第2類外國人應備文件相同,並得線上申請。
Q22.從海外引進聘僱曾在臺工作滿12年移工擔任中階技術人力,外國人於聘期生效日前入國時,應於何時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等事項?
A :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另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中階技術人力應於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雇主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後,建議雇主安排該名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預定生效日當日辦理入境,並依上開規定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惟中階技術人力如因故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入境,仍應自入境日起計算上開規定辦理期程,不因聘僱許可尚未生效而免除辦理入國通報或健康檢查之責。
Q23.中階技術人力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
A :
外國人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故不適用勞退新制。惟外國人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Q24.中階技術人力是否適用調派規定?
A :
各類中階技術人力之調派規定,原則與各工作類別之移工相同。惟查現行「雇主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稱調派基準),尚無定有中階技術人力之相關規範,本部將於近期檢討修正。
Q25.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該名額後續是否管制?
A :
否。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例如: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
Q1.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眷屬是否可依親居留?
A :
可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5.3萬元,而有眷屬依親需求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依親居留。眷屬來臺前,向當地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Q2.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A :
取得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身分,並合法在臺工作連續居留5年後,外國人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