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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6/3/3
萬洲化學企業工會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2日在勞動部前陳請,就移工引進程序、請假與補休權益、企業合併勞動保障,以及移工參與工會權利等提出訴求;對此勞動部重申,雇主申請引進移工前,必須先完成國內求才程序,雇主招募時須將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於工作場所公告,若預定移工工作場所有重大勞資爭議,將無法申請移工。
萬洲化學企業工會理事長吳家慶指出,公司片面更改請假制度、合併進度不透明、干預移工入會及要求工會搬離會所,已嚴重侵害勞工權益。他呼籲政府修法,規定引進移工程序必須經工會同意,避免移工權利被資方作為壓迫本勞的工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常務理事萬全能也表示,政府長期僅以最低工資作為薪資政策工具,對多數勞工毫無實質幫助,反而加深焦慮;對於企業阻礙請假、補休權益,勞動部應展現公權力嚴正處理。
勞動部回應指出,雇主申請引進移工前,必須先完成國內求才程序,就勞動力不足部分始得引進移工,確保本國勞工就業優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雇主招募時須將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
場所顯明處公告。
此外,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雇主申請移工前,須取得地方政府開立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地方政府審查事項包括預定移工工作場所無重大勞資爭議;若涉及勞資爭議之員工達10人或員工總人數1/3以上,則不予核發無違反法令證明,自不得申請移工。
勞動部表示,雇主在引進移工前,可主動與工會進行充分溝通,消除基層勞工的疑慮,以確保本國勞工薪資與工作權益不受影響。
針對工會反映公司要求勞工申請特休、補休須註明理由一事,勞動部強調,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未休完須依法發給工資;加班後如以補休代替加班費,須依實際工時計算,屆期未補休者仍應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勞工請假權益。
勞動部說,已要求地方政府依法查察,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裁處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至於萬洲公司與炎洲公司合併爭議,勞動部指出,企業合併雖屬經營管理權,但因涉及勞工權益,應本誠信原則及早與工會及勞工說明進度與配套措施,透過協商維護勞資關係和諧。勞動契約為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雙方應各自留存契約文本,以保障權益。
勞動部強調,移工與本國勞工同樣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之權利,雇主不得因其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減薪、遣返或施以不利對待。針對萬洲公司要求工會搬離會所一案,目前已進入裁決程序,若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將依第45條裁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及代表人姓名。
◆ 資料來源 : 外勞通訊社/黃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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