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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6/1/6
勞動部指出,115 年 1 月 1 日起,原「中階技術人力」調整名稱為「外國技術人力」,除原本在台工作滿 6 年的資深移工及具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外,進一步開放由海外直接引進,擴大人才來源。技術工作業別亦同步放寬,除原有製造業、營造業、農業、看護、漁撈、雙語翻譯及廚師等職類外,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及可自海外引進「旅宿技術人力」及「商港碼頭技術人力」,以回應產業實際需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因應少子化、高齡化所帶來的勞動力結構挑戰,勞動部推動「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相關法規自 115年元旦起實施,同步新訂「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並配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等多項法規及相關公告與令釋。
配合法規調整,勞動部此次一併新增及修正相關書表共 324 份,全面將「中階技術或第三類外國人」名稱修正為「外國技術人力」,並配合海外引進、聘僱管理及健檢等規定調整用語;同時增修雇主聯絡資訊欄位,要求行動電話、電子郵件或市內電話擇一必填,另於製造業招募許可申請書中,增列雇主切結每月為本國勞工加薪 2,000 元以上之清冊。
在製造業方面,勞動部新增移工附加名額核配機制。蘇裕國指出,在既有3K5 級制與 Extra 制基礎下,製造業雇主若為全時本國籍勞工加薪,每加薪一人,即可於原核配名額外多聘一名移工,最高可額外增加勞保投保人數 10%,整體上限由 40%提高至 45%。
同時,製造業雇主可將符合轉任條件的資深移工全數留用,技術人力核配上限由原 25%放寬至 100%,以利資深移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惟移工、外國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仍不得超過員工總數 50%,以維持人力結構平衡。
在海外引進機制上,蘇裕國指出,外國技術人力將透過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辦理,採國對國直接聘僱方式,並由延攬中心負責招募作業,以及與來源國合作辦理訓練課程與技能測驗。雇主於國內求才及引進後,仍可委託仲介服務,仲介費用亦有明確規範。
蘇裕國說,仲介可向雇主收取登記介紹費(外國人工資一個月數額)與 1 年服務費 2 千元,另可向外國技術人力收取在台服務費 1 年 2 千元。
此外,本次修法開放旅宿服務工作與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可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並直接自海外引進。雇主若為全時本國勞工加薪 2,000 元,每加薪一人即可多一名外國技術人力名額,最高不得超過勞保投保人數 10%。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觀光旅館與旅館業雇主自海外引進旅宿外國技術人力,外國人需有副學士以上學歷或是高中以上並有 2 年工作經驗,語言需具有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 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在申請時,會要求雇主提出是為那位本國人加薪,外國技術人力引進後,會查核本國勞工「勞保級距至少提高一個級距」,若是雇主沒有實際為本國人加薪,不會給予改善期,直接依 1:1 廢聘外國技術人力。
在生活照顧與健康管理方面,法規亦同步鬆綁,蘇裕國指出,外國技術人力可自行安排居住場所,雇主由過往的照顧義務責任,轉為勞雇雙方合意協調。對於在臺逾 3 年的外國技術人力,將減少健康檢查頻率,僅需於每次申請聘僱時完成健檢;惟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者,仍須每 3 年定期進行胸部 X 光肺結核及身體檢查。
◆ 資料來源 : 外勞通訊社/黃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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