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Legal advoc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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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6/23
文/吳雯君
外籍人士若持觀光簽證來臺,僅限進行旅遊、探親等活動,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工作、打工或有報酬之行為。根據移民法規定,違者可能遭遣返、註記黑名單,並面臨未來禁止入境臺灣的處分。(圖片來源:Adobe Stock)
案例說明
阿花想要多賺錢,於是聽從網友花輪建議,以觀光名義來臺灣旅遊,來臺期間透過社群軟體與花輪接洽,自行脫團到花輪住家處藏匿。花輪安排阿花組裝手工模具於藏匿住所處工作,並換取食宿及部分薪資,阿花以為藏匿於住家處就不易被查獲,沒想到工作沒幾日仍被警方循線查獲。
阿花以觀光名義來臺旅遊,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經新北市政府處以罰鍰新臺幣3萬元。另網友花輪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工作,雖然只有短暫幾天,經勞工局認定有提供勞務事實及對價關係,仍以花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
提醒雇主
提醒雇主: |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
提醒外國人: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
罰則: | 雇主 |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外國人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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