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Legal advocacy
Legal advocacy
發文日期 : 2025/8/23
文/吳雯君
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外國人來台探親不可從事任何勞務,否則雇主與當事人均將受罰。萬通人力提醒您,請守法聘僱。(圖片來源 : Adobe Stock)
案例說明
新住民阿江與丈夫在台灣經營越南小吃店,阿江的姊姊阿湖以探親為由申請入台探親,阿湖在閒暇之餘時常會到阿江的店裡敘舊,偶爾在店內忙碌的時候,會幫忙到廚房工作並順便學習烹飪技術。
勞工局根據線報,前往越南小吃店檢查,當場查獲阿湖在店內幫忙。阿江稱阿湖只是基於姊妹情誼,在店裡忙碌時幫忙協助收拾餐桌,並未僱用其姊姊阿湖成為店裡員工。
由於阿江容留姊姊阿湖於店裡工作之事實明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經新北市政府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提醒雇主
提醒雇主: | 1.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2.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
罰則: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前揭規定,依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更多【萬通雙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