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Leg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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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10/28
文/張勝彥

員工使用識別證進行感應打卡,象徵誠信出勤與制度化管理。(圖片來源 : chat GPT生成)
在忙碌的職場中,「可不可以幫我打一下卡?」這句看似無傷大雅的請託,卻可能讓你陷入刑事風險。許多員工基於同事情誼或方便心態,會幫同事代打卡、代簽名、甚至代填文件,認為只是小忙一樁。但在法律上,這類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甚至讓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以「對雇主有重大背信行為」為由解僱員工且不給資遣費。
本文將以法律分析與實務案例,帶你深入了解「代打卡」這個職場灰色地帶背後的紅線,並提供企業防範與法遵建議,協助你在「善意」與「違法」之間找到清晰界線。
在許多公司中,員工若因塞車、家庭突發狀況、或只是單純想逃避遲到紀錄,便請同事「幫忙代打卡」。然而,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卻可能涉及詐欺行為。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為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詐術」指的是利用虛偽不實的方法,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當員工請他人代打卡,系統顯示其已出勤,實際上卻尚未上班,導致公司誤信該員工有工作事實並核發工資,即構成使公司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的情形。
司法實務中,已有多起判決明確指出「代打卡」行為可能成立詐欺罪。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328號判決:員工請同事代打卡,導致公司誤信出勤紀錄而支付薪資,被法院認定構成詐欺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8號判決:法院指出,即便只是為避免遲到紀錄,仍屬「使雇主誤信其出勤事實」的詐欺行為。
在這些案例中,行為人不僅面臨刑事起訴,還必須返還不當領取的薪資。換言之,一次代打卡的「好意」,可能換來刑事前科與求職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不僅是代打卡者本人有刑責,請人代打卡的「教唆者」同樣可能構成共犯。刑法對於共同詐欺行為可能會構成共同正犯或者是共犯,兩者都可能被起訴。
也就是說,當你請別人幫你打卡,雙方都可能同時成為被告。
除了刑事風險外,代打卡行為也可能構成嚴重的勞動契約違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勞工對雇主有重大背信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換言之,若公司認定代打卡行為損害信任基礎,即可依法即時解僱員工,且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員工不得請求資遣費或離職補償金。
簡言之,代打卡不只是「不誠實」,更可能造成刑事責任+民事返還+勞動解僱的三重後果。
許多人在被公司查到代打卡行為後,往往辯稱:「我只是幫忙,沒有想騙公司。」
然而在刑法的邏輯中,法院判斷犯罪是否成立,看的並不是「犯罪的理由」,而是行為是否導致他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或權益的「犯罪結果」。換言之,法律處罰的是犯罪結果,動機只是法院在在犯罪成立後,罪刑上考量的審酌因素之一(也就是會判多久)。
舉例來說,一名男子因家境貧寒、付不起母親的醫藥費,在缺錢的情況下誤入詐騙集團;另一名家財萬貫者,單純想找點事做,也加入詐騙集團。兩人雖然動機截然不同,一個是出於生存,一個是出於無聊,但若都實施了詐欺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法律上均成立詐欺罪。
前者的「缺錢」、後者的「想找點事做」,都只是犯罪動機,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無關。
這樣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職場中。代打卡的員工,無論是出於幫忙心態、怕被扣薪、還是想掩飾遲到,只要最終行為造成公司誤信出勤事實、支付工資,就屬詐欺行為。動機或許影響法院量刑的輕重,但不影響罪名成立。
因此,無論是因好意、方便、還是誤解,只要行為結果導致雇主產生錯誤認知並交付財產,就足以構成刑事詐欺。法律並不會因為行為人「出發點是好的」就免除刑責。
代打卡之所以頻繁發生,往往反映出公司制度鬆散或員工法治觀念不足。企業若要降低風險,應從制度與文化兩個層面著手:
誠信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當員工為了方便而違法打卡,不僅侵蝕公司信任,也代表內部控制的缺口。
企業若放任此類行為,會讓員工誤以為「小事無妨」,最終可能導致更嚴重的違法事件,例如偽造簽名、虛報工時、冒領加班費等。
反之,若公司能從代打卡問題切入,建立完善制度、培養誠信文化,不僅可降低法律風險,更能提升整體品牌形象與組織信任度。
從管理學角度看,誠信是組織信任與士氣的根本。
從法律角度看,誠信則是勞動契約存續的核心義務。
代打卡表面上看似「舉手之勞」,但在法律上卻觸及誠信與刑責的底線。
對員工而言,這或許是一時的方便;對企業而言,卻可能是制度信任崩解的開端。
下次當有人對你說:「幫我打一下卡」時,請記得——這不只是小忙,而是可能讓你背上刑事責任的風險。
誠實打卡、親自簽名,不只是紀律,更是對法律、公司與自己的尊重。
在萬通人力,我們相信,誠信是每位夥伴與企業共同守護的根基。
讓我們從每一次誠實打卡開始,
守住職場誠信,也守住職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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