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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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1/11/28
勞動部公告指出,雇主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制,增設一級提高至20%,但上限仍維持40%,提高部分之附加就業安定費則訂為9,000元(引進此級別的外國人1名1個月就業安定費為11,000),同時避免名額衍生爭議,將實務上計算規定明文化,對海洋漁撈、外展農務、營造等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核定,比照製造業認定基準去規範,上述規定將於111年11月26日生效。
勞動部111年11月24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4條附表九、第56條附表十二、第64條附表十四」。
勞動部指出,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這次修正包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營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
勞動部說明,海洋漁撈等行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核定,增列「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例如,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12人,扣減出海本國船員4人、取得招募許可2人及申請日前二年內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2人,尚可申請初次招募人數計4人。
勞動部表示,因應少子化及人口老化,及顧及整體產業需求,修正該標準第26條規定,雇主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制,增設一級提高至20%,但仍然以40%為上限,並提高部分之附加就業安定費參照現行級距累進原則,訂為新臺幣9千元。
※附上-附表六、附表九、附表十二及附表十四。
◆資料來源 : 111.11.25 外籍勞工通訊社-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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