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工作
申請資格
一、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 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 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五)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附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 附件 ⥥
◆ 魚塭養殖工作申請流程 ⥥
相關常見問題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所載負責人,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
- 申請書。
- 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公司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文件:
- 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 以個體戶申請之申請人,應檢附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漁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 以公司行號作為申請單位之申請人,應檢附其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
依據勞動部111.11.24修正發布規定,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 35%。
可以。申請人須領有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即可申請。
因雇主資格以領有效期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之負責人,故配偶或子女不可以申請。
依規定,養殖場員工得加列計經農委會認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漁保)、並應提供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如該養殖漁民希成為雇主,依規定應成立投保單位,並轉換勞工保險類別。
- 養殖漁業工作之雇主資格認定相關問題,請洽本署 02-23835771。
- 外籍移工招募及聘僱等相關作業,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專線 02-89956000。
-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承保及一般性法令諮詢等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服務中心專線 02-23961266#3111。
- 各地區外籍移工諮詢及查察等問題,請逕洽所在地區勞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