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移工
營造工作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01 / 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02 /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03 / 一般營造業者
一、承建公共工程案件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1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二、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
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但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三、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 資格 |
向國土管理署申請資格認定:依雇主近3年承攬工程之平均契約金額達一定規模,並審查聘僱本國勞工人數,且申請時須已承攬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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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級 綜合營造業 |
甲等 | 22,5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乙等 | 12,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丙等 | 3,6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土木包工業 |
1,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5人以上 | |||
| 專業營造業 | 鋼構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基礎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施工搭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預拌混凝土工程 | 2,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營建鑽探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地下管線工程 | 7,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帷幕牆工程 | 5,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庭園、景觀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環境保護工程 | 5,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防水工程 | 3,000萬元 | 聘僱本國勞工10人以上 | |||
| 核配比率 | 以勞保投保人數30%核配移工名額,快加就安費最多提高至40% | ||||
申請聘雇移工工作流程圖
步驟一
資格認定
經工程主辦機關開立證明或向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證明效期120日或是認定函效期90日
辦理求才登記
雇主可以再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站登載求才廣告至少7天招募本國勞工或是登報2日期滿後於全國性就業資訊網站登載至少3日
步驟二
步驟三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效期90日
取得招募許可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取可招募許可,招募許可函效期
1.公共工程或是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同工期
2.一般營造業:3個月
步驟四
步驟五
取得入國引進許可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入國引進許可,許可函效期6個月,但期限屆滿翌日起自動延長3個月
國外引進國內接續聘僱
1.自移工入境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3工作日內接受健康檢查
2.自承接移工3日內辦理通報
步驟六
步驟七
聘僱許可
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聘僱許可,1.入境或是接續日起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2.另依法令規定申辦居留證、健保
申請文件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工程合約書影本

雇主資格認定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