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9, 2025
人力專欄

高談闊論也可能觸法?公然侮辱罪的解析|職場常見風險與企業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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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12/19

文/ 張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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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保障多元觀點、促進公共討論的重要價值。(圖片來源 : Adobe Stock)


言論自由不是「想講什麼就講什麼」

 

在強調「自由意志」與「人人可發聲」的社會氛圍下,許多人認為言論自由等同於「暢所欲言」。

然而,在法律上,言論自由從不是毫無限制的權利。

 

隨著科技進步、即時通訊普及,人與人的互動不再侷限於面對面交流,各式通訊軟體、社群平台,使任何一句話、任何一個情緒性的評論,都可以在短時間內被截圖、擴散、放大。因此,當一個人因憤怒、誤解或情緒起伏而向朋友抱怨他人──甚至在群組中「高談闊論」──若無注意尺度,就可能觸及刑法中的 妨害名譽罪章,甚至面臨私人告訴、公司連帶法律風險。

 

本文從刑法角度出發,聚焦於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的解釋與最新憲法判決要點,並結合職場與人力仲介業常見案例,協助讀者了解如何在溝通中避免踩雷。

妨害名譽的基本觀念:從「名譽權」到刑法規範範圍

名譽權在法律上具有三層意涵:

 

(一) 社會名譽(外部名譽)

指第三人對某人的客觀評價,例如「他是否誠實」「是否守信」。

→法律重點:社會名譽為刑法保護的核心法益。

 

(二) 名譽感情(主觀感受)

指個人對自己名譽的敏感程度,例如「我覺得被羞辱」。

→ 法律重點:此為主觀,不屬於刑法309條所保護的範圍。

 

(三) 名譽人格(人身尊嚴)

指每個人作為社會成員,應受平等對待與基本尊重,不應遭刻意貶抑或羞辱。

→法律重點:此亦受刑法309條保護。

 

依 2024 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4號」解釋,若侮辱言語僅傷害「名譽感情」,而未侵害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09條)

形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成立要點不能只看「被害者感覺不舒服」,而需符合以下三要素:

 

(一)公然性:是否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知悉?

公然包括:

 

  1.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見、可聞。
  2. 雖只有一人見聞,但可能迅速輾轉擴散。
  3. 社群貼文、群組訊息、公開直播都可能符合。

重點:被害人不必在場。

 

  • 例如:

A. LINE群組內辱罵主管「廢物」

B. 在公司茶水間大聲罵同事

C. 在Facebook或IG限動爆氣罵人

以上,都符合公然性。

 

(二)侮辱:必須是「抽象謾罵」而非具體事實指摘

侮辱須是:抽象、不具體事實+貶抑人格之言語。

 

  • 例如:

「白癡」「垃圾」「廢物」、對他人比中指、扔雞蛋羞辱 :

對他人比中指、扔雞蛋羞辱為象徵性言論象徵性言論,藉由非對話之形式,將自身主觀之意識表達而出,最常見的是對他人比中指,比中指這個行為若在正常情形下,並無特別涵義,但放在現今社會當中,一般看到此舉動的人,多少會帶有受到侵犯的感覺,故若對他人比中指是有可能會被評價為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若指稱具體事實(如「他偷錢」「他性騷擾」),則屬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範圍,本文本篇愛與篇幅不予討論。

 

(三)被害人必須特定或可特定

必須能明確知道被罵的是誰。

 

  • 例如:

「那個胖子主管」→ 若大家都知道是誰,就算可特定。

「某些同事」→ 太籠統,可能不成立。

法人可否成為侮辱罪客體?

→尚有爭議,但若損害法人商譽,可能成立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第二項「加重侮辱」:若伴隨強暴,刑責更重

 

行為若使用強暴,

 

  • 例:當眾打巴掌、強拉對方衣領羞辱、強迫遊街、對住宅丟雞蛋,即可能構成刑法309條第2項,加重處罰;此外強暴不必造成身體傷害,影響心理強度即可。

 

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免罰:公然侮辱罪不適用?

刑法第311條規定:

「因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評論公眾事務等善意言論,不罰。」

然而,根據判決趨勢:

法院普遍認為 此條只適用誹謗罪,不適用侮辱罪。

所以就算是出於善意、內部討論、檢舉,也不能用311條免罰

  • 因此:

(一) 在內部群組罵人

(二) 在開會時辱罵部屬

(三) 在同事間形容主管為垃圾

→仍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憲法法院2024判決: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2024年(113年)憲判字第3、4號判決重點:

✔公然侮辱罪合憲

 

  • 但僅保護:

(一) 社會名譽

(二) 名譽人格

言語若僅侵犯「名譽感情」則不罰。

 

  • 法官將衡量:

(一) 一般人可否忍受

(二) 言語是否有公共利益或屬情緒性語助詞

(三) 是否依社會脈絡屬「評論」或「語句慣用」

 

因此,以後以下用語是否永遠構罪?

 

  • 例如常見網路整理的表格內的:

(一) 白目

(二) 神經病

(三) 敗類

→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成與否無法太武斷。

 

職場實務案例:一句話如何引發法律糾紛?

職場中最常見、最容易被截圖爆炸的三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LINE群組怒罵主管是「廢物」(類似可參照台中地院107年度易字814號)

 

  • 情境:

某員工因不滿主管要求,於群組怒罵主管:「廢物主管」「腦袋壞掉」。

  • 解析:

LINE群組=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

「廢物」屬抽象貶抑

足以損害主管社會評價

→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案例二:情緒低落時罵同事「白癡、低能兒」

 

  • 情境:

員工A認為同事B處理能力不足,在休息室抱怨:「他就是白癡、低能兒。」

  • 解析:

屬抽象謾罵,又無公共利益,且對特定人產生社會評價影響

→ 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案例三:聚餐時抱怨公司「垃圾公司」(類似案例可參照北院113年度審簡字2773號)

  • 情境:

員工C因制度不滿,在聚餐上抱怨:「我們公司就是垃圾公司。」

  • 解析:

法人是否能成為侮辱罪客體有爭議,實務認為法人還是有社會名譽,若造成商譽損害,縱不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亦可能成立刑法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結語

在資訊快速傳遞的時代,一句話、一個情緒性用詞,可能會產生訴訟爭議、公司面臨名譽損害,勞資雙方誤解加劇,古人有句話,三思而後行,放在現代,還是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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