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不得聘僱行蹤不明移工
發文日期 : 2026/04/28
文/ 陳淑秋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前,應確認其身分、聘僱許可與工作資格,避免因聘僱行蹤不明或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而觸法受罰。(圖片來源 : Ai 生成圖)
隨著國內產業發展及勞動力需求增加,外籍移工已成為許多企業重要的人力來源。然而,在聘僱與管理移工的過程中,雇主除應兼顧營運需求外,更應確實遵守相關法規規定,避免因違法行為而遭受處罰。其中,「不得聘僱行蹤不明移工」為重要核心原則之一,攸關勞動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全,亦是政府重點查核事項。
法規與制度依據
受聘僱之外國人(移工)在臺工作,必須依據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規定,完成聘僱許可申請並於許可範圍內從事工作。若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聘僱許可失效,或已遭通報為行蹤不明之移工,即屬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個案處理,更可能牽連整體企業營運。
依據就服法第56條規定,當受聘僱之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等情形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此一制度設計,主要在於即時掌握移工動態,避免非法滯留或從事未經許可工作,進而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
雇主的責任與義務
(一)通報義務
當移工出現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其他導致聘僱關係終止之情形時,雇主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通報程序。通報對象包括地方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若未依規定通報,將被認定為違法,並可能面臨相關裁罰。
(二)不得聘僱或容留行蹤不明移工
一旦移工經通報並認定為「行蹤不明」,即喪失合法工作身分。雇主若明知該名移工已屬行蹤不明,仍予以聘僱、安排工作或提供居留場所,皆屬違法僱用行為。此類行為不僅違反法規,也可能衍生勞資糾紛與治安風險。
(三)不得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
即使移工係合法聘僱,雇主仍須依照原核准內容使用人力,不得任意變更工作內容或指派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例如跨產業別、跨工作地點或超出核定職務範圍等,皆可能構成違規,並依法受罰。
(四)管理責任
雇主對於所聘僱之移工,應負有基本管理與照顧責任,包括掌握出勤狀況、維持有效聯繫方式、確認住宿地點,以及適時關懷其生活情形等。若因管理不善導致移工失聯,主管機關可能認定雇主未善盡管理責任,進而追究相關責任。因此,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實屬必要。
移工的權益保障
在強化管理與規範的同時,制度亦兼顧移工基本權益。若移工並非出於自身意願而失聯,例如因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移工之因素,而被通報為行蹤不明,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得撤銷原通報紀錄,並恢復其合法工作資格,使其得以繼續在臺工作。
此外,若移工係因申訴、轉換雇主或其他合法程序期間,短暫無法聯繫,亦不應被濫用通報為行蹤不明。雇主在進行通報前,應善盡查證義務,例如透過仲介機構或相關單位協助聯繫,以避免誤報情形發生。此不僅保障移工權益,也能避免雇主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違法後果與名額限制
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例如聘僱、容留或指派行蹤不明移工,或未依規定完成通報,將面臨嚴重法律後果。依據就服法及相關裁量標準,雇主可被處以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七十五萬元不等之罰鍰,對企業財務造成直接影響。此外,違規紀錄亦將影響未來聘僱移工之資格。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量基準,若雇主於一定期間內違規情形嚴重,或其所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比例過高,將被認定為高風險雇主,可能遭到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暫停引進移工名額。此將直接影響企業人力運用及長期發展。
結語
綜上所述,雇主在聘僱外籍移工時,除應重視用工效益,更應建立完善之管理制度並確實遵守相關法規。避免聘僱行蹤不明移工,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風險控管的重要一環。唯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運用人力,方能確保企業穩定發展,同時維護整體勞動市場秩序與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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