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移工的成本有哪些?對企業經營的風險為何?常見雷區分析及避雷建議
文 / 萬通人力集團 策略長 張崇信

聘僱移工的成本有哪些?何謂聘僱成本?我們可以理解為在移工工作期間除了薪資以外,雇主所必須要再額外增加支出的費用。前揭成本除政府所頒定法令規範外(我們可以稱之為法規成本),尚包括相關利害關係人間的契約約定或規範等,這些也會造成移工直接獲得該權利事項的資格;現況是移工有無知曉主張前揭權利,才會造成聘僱成本的增加,但這對雇主而言就是一種「或有負債」,是一種經營上的風險。
本文聚焦在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移工,即雇主以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聘僱者;亦即我國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分類開放項目中之產業移工,另一項目為社服移工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台灣的經濟發展與國際貿易高度關聯,是全球製造生產體系不可分且占據重要暨關鍵的地位。然而,因少子化造成的缺工下,基層人力聘用移工已成為從開放之初的補充性原則,演變至今的久用留才政策了。跨國勞動力的聘僱絕對不會是輸出與引進兩國間的事而已,在ESG永續浪潮的趨勢下,移工聘用的合『規』已躍然成為全球品牌大廠的關注焦點所在,此處所揭櫫之『規』是跨國際間的,絕不是一家企業或一個國家所定義的規範。本文將從聘僱移工的成本出發,探討權衡合『規』的得失利弊,提供聘用移工之雇主決策上的參考。
一、聘僱移工的成本有哪些?對企業經營的風險為何?
(一)從規範的制定者來分
勞動有關規範的制定者依現代國家組成方式(樣態),其適用範圍可分為國內及國際兩大類,就雇主而言這是被動的要求,是屬於權利事項,一但締結勞動契約其成本將產生,不因拋棄或逾期而失效,其有遞延的效果,即我們常說的追訴期。茲將常見規範臚列如下:
表1-1:規範類別
| 類別 | 制定或締結單位 | 規範案例 |
|---|---|---|
| 國際 | ILO(國際勞工組織) RBA(任商業聯盟) 全球貿易協會 歐洲聯盟 其他等 |
SA8000 (社會責任標準) RBA7.0 (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BSCI (商界社會責任倡議行為守則) CSDDD (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 其他等 |
| 國內 | 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 司法機關 資方與勞方團體 資方依據規定 勞雇雙方 |
憲法 勞動基準法等 命令 解釋 判決 團體協約 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 |
1.國際組織制定的規範須視其國家是否為簽約國或將該規範國內法化,始能評估其遵守的成本高低。
2.國際聯盟若為商業性質,則可透過品牌商對供應鏈的要求,進而達到遵守規範的目的。其遵守的成本有例可評估。因品牌商的採購權力,較透過調解、仲裁、訴訟、裁決的途徑迅速有效。
前兩項所述之規範,除提高合規成本外,也是一種貿易門檻,對企業經營該市場是一種零和的賽局,其風險不可謂之不大。
3.國內規範對雇主與移工而言,是為權利事項。不因雇主單方面表示或雙方合意拋棄而失其效力,且其有追訴期限。此為經營上的「或有負債」,造成客戶對企業的評估或招募員工時,有潛在風險。
(二) 從勞動力供需市場來分
勞動力因依附在勞工身上,有其不可儲存性;因工業革命之影響,就基層勞工而言,工作權與生存權幾乎是綁在一起,故一般國家都會訂有最低工資之限制,以保障最低生活的權利。不像商品市場交易是由供需決定其價格的,但是額外增加或提供優於法規規定的權利(或福利)是不被法規所禁止的。
表1-2:勞動與報酬的受領與支付
| 類別 | 缺工時期 | 不缺工時期 |
|---|---|---|
| 雇主 | 提供較佳之勞動條件,以增加契約締結機會,但會提高用人成本。 | 依勞動市場及法規要求,提供職缺,以降低用人成本。 |
| 移工 | 選擇較佳勞動條件職缺,以締結契約。 | 降低求職條件要求,以增加締結機會。 |
| 備註 | 優於法規之勞動條件於締結勞動契約後,其屬性就應為權利事項。 | |
1.雇主因受領勞動力而支付報酬,是為勞動力之購買方。因缺工須提供較優勞動條件而聘僱勞工,其將提高聘僱成本。
2.移工因支付勞動力而受領報酬,是為勞動力之供應方。因缺工得選擇較優勞動條件而締約任職,其將獲得較高勞動報酬。
在勞動力供應短缺,企業需人孔急的趨勢下,未具競爭力的勞動條件在本外籍人力(才)召募市場就已先輸人一籌了,更何況「法遵」不足的企業。
(三) 從成本的屬性區分
聘僱移工的成本除了直接給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薪資外(本文稱此為:一次成本)、其次因法規規定所需提繳之費用,包括勞保、健保、退休金及就業定安費等(本文稱此為二次成本)、最後因比照本國勞工之福利、勞動市場供需,或客戶端要求,或分攤雇主責任之保險等(本文稱此為三次成本)
表1-3:成本屬性區分
| 項目 | 支出成本名目 | 受領或管理單位 | 備註 |
|---|---|---|---|
|
一次 成本 |
薪資 |
移工 |
|
| 延長工時工資 | 雷區 | ||
| 膳宿補貼 | 雷區 | ||
| 期滿回國交通補助 | 雷區 | ||
|
二次 成本 |
健保費雇主負擔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雷區 |
| 勞保費雇主負擔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
| 勞工退休金提繳 (移工無) | |||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深移工) |
|||
| 就業保險費 (移工無) | |||
| 職災保險費 | |||
| 墊償基金提繳 | |||
| 就業安定費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
|
三次 成本 |
商業保險 (雇主責任) | 保險公司 | |
| 國外仲介費、規費及交通膳宿費 | 國外移工仲介公司 | 雷區 | |
| 國內仲介服務費及規費 | 國內移工仲介公司 | ||
|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 |
移工,被要求比照本國勞工辦理 |
雷區 | |
| 職工福利:三節獎金 |
1.一次成本在移工提供勞動力,而雇主受領勞動力成果時,雙方即互負給付義務。常見雇主為節省成本,以低於法規之最低標準來聘僱移工,並簽署雙方合意拋棄。但殊不知其法律效果卻不因此而消失。亦即,移工仍有權利透過法定程序來主張,這也是勞權團體或司法黃牛得以藉機發揮之處。
2.二次成本為法定成本,雇主常見未依經常性給付薪資做為提繳計算基準,致使移工在主張其保險權利時受到損害,例如未將加班費列入。
3.三次成本多為雇主責任分攤、福利或績效等調整事項及國際品牌廠商要求的合規成本,其中移工部分以國際品牌廠商要求的合規成本影響最大。為了合規所提高的成本是可觀的,但若未能合規,則無法獲的訂單。
二、常見雷區分析及避雷建議
(一)膳宿補貼及期滿回國交通補助未合規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目前我國聘僱移工之勞動契約所載:移工負擔一定金額(現況為2,500元/月),雇主須提供基本的吃住需求。解析法規及契約的意思,是移工一個月基本吃住若以8,000元計(房租2,600元+日餐標180元×30日),雇主須另支付5,500元/月。實際上,聘僱移工的成本應是29,500元/月(最低工資)+5,500元/月(膳宿補貼)=35,000元。若將此問題(成本)甩鍋給移工仲介業者處理,雇主並不因此而能免除其契約責任,仍負有經營上「或有負債」風險。
2.期滿回國交通補助費用早期也是常未被踐行的勞動契約條件之一,近期因移工資訊取得的容易及自我權益主張、勞動主管機關的強力宣導下,移工被迫支付情況已有顯著減少。對雇主而言,未依約履行在經營上也是一種「或有負債」風險,不可不慎。
(二)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錯置
常見雇主自許以本外籍勞工一視同仁對待,移工也給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等(調整事項),但卻在加班費(權利事項)計算上未依規定辦理。此即典型的費用錯置,雇主針對調整事項的給予優於法規,是不能拿來抵充權利事項義務的;但權利事項是法定義務,一旦未履行,移工是有權主張的。
所以,依法行政,行有餘裕再錦上添花,避免得不償失。
(三)法規成本提繳計算基礎短缺
移工以「最低工資」敘薪,但在缺工浪潮下,不足的勞動力在本籍勞工加班意願低落前提下,移工便成為最願意配合、也最機動的加班人力來源了。加班費在法定時數內是免列入所得應稅額計算的,但它卻是「經常性給予」,也就是說它必須列入常見的勞、健保投保薪資計算等級。此在平時或許沒有什麼問題,一旦移工發生保險事故主張權利時,最終補償責任仍須要算在雇主頭上。唯有依法投保,才不會發生「或有負債」的經營風險。
(四)對企業社會責任規範要求的輕忽
1.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有許多種,從20世紀初期倡議到現今也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迫於國際間情勢詭局多變,再加上國際組織並沒有強制力,致使許多規範落地執行成效不彰。但在21世紀初,因全球化供應生產而崛起的國際品牌大廠,基於社會責任對其品牌價值及企業形象的影響,透過供應鏈管理、要求其上游供應商遵守企業社會責任,這是透過商業手段來要求執行成效,其背後牽涉企業能否接到訂單,也就是關係到企業的存續與否。
2.去年(2025)9月底台灣某自行車大廠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以強迫勞動指控發布暫扣令,禁止其產品輸美。CBP是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07條「禁止強迫勞動製品進口」納入調查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框架下的11項指標,作為強迫勞動的認定依據。此案例呈現出台灣與美國雙方的認知差異,也是我們外部氛圍變化的感知遲鈍,總想說,再等等看!不會那麼倒楣被我遇到。就是因為輕忽,反而對自我了解不足,進而讓公司處於不可控的風險之中。
3.今年(2026)2月份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的簽署,其中關於完善勞權規範的部分,與本文提及之移工聘僱成本中的三次成本息息相關。其兩大重點:一是三年內完成禁止向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收取招募費、二是五年內逐步精進移工結社權。其中移工無須再付招募費,也是許多企業社會責任規範所要求的,現今已成為三年內台灣所有聘僱移工的企業都要直球對決的問題。所以,能提供「接軌國際勞動規範」的移工招聘服務是企業當下最迫切需要的服務。另關於移工結社權因涉集體勞動,容另闢文說明。
三、面對「移工聘僱成本的風險」該如何因應?可以找誰幫忙?
(一)面對「移工聘僱成本的風險」該如何因應
1.找出聘僱費用的錨定點
可依本文表1-3「成本屬性區分表」全面點檢企業現今聘僱移工所支出成本情況,解構並將企業自身雷區找出來。確實將現況與接軌國際勞動規範後的成本差異詳細條列出來,以作為比較的錨定點。
2.解構移工跨國就業的費用
移工跨國就業所產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規費、文件費、招募費、交通費及膳宿費等,都是是由求職者(移工)所支付的,「接軌國際勞動規範」基於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約束有涉及響強迫勞動之虞,所以便以高標準要求由雇主來支付。
想當然而,聘僱成本一定會增加。所以,透過解構整個招募就業流程,來分析所產生的費用合理及必要性。相信以企業雇主管理供應鏈的能力,一定能夠讓其過程中所支出費用達到最大的效益,這是移工及輸出輸入國政府在現行制度上無法達成的。
3.將不確定因素確定化
因許多不確定因素(台美ART簽署確定移工招募費用的負擔歸屬)均已明確化;企業如未能將此已確定化的事件確定之,哪豈不是將企業本身一直至於不確定的環境中。
4.主動出擊,專業委外
除當下立即推進外,為確保「接軌國際勞動規範」作業的如期如質完成,應透過專業移工仲介服務業者,來企畫提供可確定「接軌國際勞動規範」的移工招聘服務。讓企業在移工需求這一區塊,無後顧之憂。
(二) STIC興通國際能提供企業符合「接軌國際勞動規範」的移工招聘服務
從去年(2025)9月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暫扣我自行車大廠輸美產品後,迄今尚未見解除跡象。今年(2026)2月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的簽署,更是將台灣有聘用移工的企業直接推向與國際規範接軌,這絕對不是能以拖待變能解決的,而是要從自我調整提升來面對因應的。
在聯合國的推動倡議、國際品牌大廠的要求及近期歐美先進國家列為貿易條件下,「接軌國際的勞動規範」是企業經營上的壓力熱點所在,更何況近期台美簽訂的對等貿易協定(ART)將其白紙黑字落在條文中,且緩衝期間只有三年,依據台灣企業這20餘年來接受國際品牌大廠查核經驗,時間絕對不足,更何況台美ART簽署至今已過了半年。移工的聘僱及任用上是否接軌國際的相關勞動規範,此時正是關鍵時機點。
而身為國際製造供應鏈重要關鍵的台灣,更是要把握此機會,導入接軌國際的勞動規範。此部分可以提升企業在移工招募上的亮點,也可以成為招募移工時的一把利器,即企業招募移工時的品牌力,或許不能一蹴可幾,但其絕對值得投資。
STIC興通國際為萬通人力集團的100%子公司,為服務「接軌國際勞動規範」需求的企業所設立的次品牌。提出符合「接軌國際勞動規範」的移工招聘服務商業模式,以「專業分項收費」搭配「使用者付費」及「久用留才」方案,協助企業達成在聘僱及任用移工時,移工人力能夠永續發展。萬通人力集團已通過RBA ISVAP認證,其服務企業導入落地也有豐富經驗,歡迎有興趣了解此部份的企業先進可以與STIC興通國際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