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法制新趨勢|草案重點與企業因應之道
發文日期 : 2026/06/25
文/ 張勝彥
企業透過內部會議檢視職場霸凌防治法制草案重點,及早建立申訴、調查與預防機制,強化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圖片來源 : Ai 生成圖)
近年來,職場霸凌議題逐漸受到社會高度關注。過去企業對於職場霸凌的理解,多半停留在主管與部屬間的衝突,或同事間的人際糾紛。然而,隨著勞工權益意識提升,以及心理健康議題受到重視,職場霸凌已不再只是企業內部管理問題,而是逐漸成為勞動法制與企業治理的重要課題。
當職場霸凌從內部管理問題走向法律責任問題
近年來人權意識抬頭,在媒體與網路輿論推動下,外界開始檢討現行制度是否足以保護勞工免於遭受精神上不法侵害,也促使政府加速推動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制改革。從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到近期討論中的職場霸凌防治草案,都顯示政府希望透過更明確的法律規範,建立完善的預防、申訴及調查機制。
職場霸凌法制化的背景與現行制度不足分析
(一)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僅屬原則性規範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所造成之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採取預防措施,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同條第3項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則。
然而,該規定仍屬原則性設計,對於職場霸凌認定及處理仍有重大不足,例如:
- 職場霸凌的明確構成要件
- 申訴案件處理流程細節
- 企業應負法律責任之範圍
- 調查制度應遵循之最低標準
因此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員工主張遭受霸凌,但企業認為僅屬正常管理或績效要求,導致是否啟動調查機制產生分歧,也使企業在後續訴訟風險上缺乏一致標準。
(二)制度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預防治理
本次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之核心精神,在於將制度由「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預防」。
草案明確要求企業應建立:
- 風險預防與辨識機制
- 內部申訴制度
- 標準化調查程序
- 教育訓練與預防措施
雖然防治準則屬行政法規命令,法律效力低於法律,但在實務上,法院於認定是否構成職場霸凌時,仍會將相關準則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具有高度實務影響力
職場霸凌防治草案三大重要變革
(一)職場霸凌定義具體化與判斷標準明確化
過去實務最常見問題為:「什麼才算職場霸凌?」
例如:
- 主管要求加班是否屬霸凌?
- 嚴格績效考核是否構成霸凌?
- 指導或責備是否違法?
依目前草案方向(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第2條),職場霸凌需具備以下特徵:
- 行為具有持續性或重複性
- 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
- 行為已超出合理業務指導或管理範圍
- 對人格尊嚴或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換言之,法律所規範者並非正常管理行為,而是「利用職務權力持續性施加不當心理或人格壓迫」。
此外,霸凌行為並不限於主管對部屬,同事間亦可能成立,例如:
- 排擠或孤立特定同事
- 散布謠言或不實資訊
- 長期羞辱或貶抑人格
- 資深員工對新人之持續性壓迫
因此,企業未來需處理的已不只是上下階層管理問題,而是整體職場環境治理問題。
(二)建立標準化申訴與調查程序制度
草案另一項核心變革,在於要求企業建立明確且可檢驗之調查制度,包括:
- 申訴受理期限與流程
- 調查小組組成方式
- 利益衝突迴避規範
- 當事人陳述與答辯機制
- 調查結果通知與書面紀錄
此將使企業內部處理職場霸凌案件,由「自由裁量」轉為「程序法制化」。
職場霸凌法制化下企業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風險:未處理即違規
若企業未建立申訴制度、未進行調查或未採取適當防制措施,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更重要的是,未來裁罰重點可能不在「是否發生霸凌」,而在「是否依法建立與執行防治制度」。
(二)民事責任風險:人格權與侵權損害賠償
若職場霸凌造成員工身心健康受損,受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損害請求賠償。
即使行為未完全符合職場霸凌定義,只要構成權利侵害,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
此外,情節重大者亦可能衍生刑事責任,例如誹謗、強制或相關侵權行為。
職場霸凌案件對企業營運與品牌風險影響
現代企業最大風險,往往並非法律罰鍰,而是聲譽與信任崩解。
一旦職場霸凌案件經媒體或社群平台擴散,可能引發:
- 人才招募困難
- 員工離職率上升
- 客戶信任下降
- 品牌形象受損
其間接損失往往遠高於法律責任本身。
企業因應職場霸凌法制化之具體建議
(一)建立完整內部制度與工作規則
企業應全面檢視:
- 工作規則
- 員工手冊
- 申訴制度
是否已納入職場霸凌防治規範,並建立可執行之調查流程。
(二)強化教育訓練與管理界線認知
多數霸凌案件並非惡意,而是缺乏界線認知。
因此應強化:
- 合理管理 vs 霸凌行為界線
- 溝通技巧與衝突處理
- 職場尊重與組織文化
(三)法務提前介入制度設計
法務角色不應僅限於事後處理,而應提前介入:
- 制度設計與修正
- 風險評估
- 調查程序合法性檢視
- 爭議預防機制建立
結語:從管理思維走向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
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的核心目的,並非削弱企業管理權,而是建立合理界線,使管理行為兼顧效率與人格尊嚴。
未來企業競爭力不僅取決於績效,更取決於是否能建立安全、尊重且具信任基礎的職場環境。
越早完成制度建置與文化調整的企業,不僅能降低法律風險,也能在人才競爭與品牌信任上取得長期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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