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使用 Cookie 以允許我們網站的正常工作、個性化設計內容和廣告、提供社交媒體功能並分析流量。我們還同社交媒體、廣告和分析合作夥伴分享有關您使用我們網站的信息
-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6個月 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應依規定於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後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應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 35%。
-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 40%。
一、申請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二、申請資格
- 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 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三、應備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 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 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認定函效期自發文日起90天】
| 地區 | 地址 |
|---|---|
|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連江縣及金門縣 | 330 桃園市大同路111號 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 收 |
|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 510 彰化縣員林市和平街11號 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 收 |
| 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 | 701 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一段320號 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 收 |
| 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 970 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512號 農業部農糧署東區分署 收 |
- 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 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 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 實際從事農糧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薪資給付及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件。
【認定函效期自發文日起90天】
(2) 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且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 | | **果樹** | 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 | **雜糧** | 生產面積須達10公頃以上 | | **特用作物** | 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 | **設施農業** | 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22.5萬包(瓶)以上) |
一、申請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北市南海路37號。
二、申請資格
雇主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等畜禽者。
三、應備文件
-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認定函效期自發文日起90天】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類別:
一、畜牧飼育工作
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奶、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農糧種植工作
- (1) 蔬菜: 經營蔬菜栽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 (2) 花卉: 經營觀賞用花卉栽培,從事生產管理、園區清潔、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 (3) 種苗: 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
- (4) 果樹: 經營果樹栽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 (5) 雜糧: 經營雜糧作物栽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 (6) 特用作物: 經營特用作物栽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 (7) 設施農業: 經營設施農業栽培,從事生產管理、採收、栽培廢料處理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三、魚塭養殖工作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館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其它
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且直接從事體力之工作。
【110.08.30 勞動部公告『禽畜糞堆肥工作』為第四款指定產業體力之工作】
禽畜糞堆肥工作:經營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