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是否可查詢移工在臺累積工作年資?

雇主可至「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所聘移工在臺工作天數,以利辦理中階技術人力申請作業。

🔗 連結至移工動態查詢系統

Q 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資訊?

可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

🔗 連結至勞動部專頁

Q 移工如轉為中階技術人力,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雇主應自勞工身分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 2%-15% 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Q 中階技術人力需要辦理健康檢查嗎?
  1. 自國外引進中階技術人力者: 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2. 於國內轉換成中階技術人力者: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Q 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是否要繳納就業安定費?

不需要,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Q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再轉回擔任移工工作嗎?

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Q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跨業別轉換嗎?

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1. 外國人受聘僱資格: 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2. 雇主接續聘僱資格: 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3. 轉換程序: 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Q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期滿轉換雇主嗎?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Q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是否須向公立就業機構辦理國內招募?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Q 雇主如何選任及久聘中階技術人力?

現在臺工作且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者之移工可由雇主立即申請轉任,雇主無需等待聘僱許可屆期,亦可鼓勵所聘移工在職進修,移工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學位,可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免除連續工作6年之限制。

Q 中階技術人力之薪資條件為何?
類別 薪資條件
中階海洋漁撈/製造/營造/屠宰/外展農務/農業工作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萬3,000元 以上或年總薪資達 50萬元 以上
中階機構看護工作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2萬9,000元 以上
中階家庭看護工作 每月總薪資達 2萬4,000元 以上
Q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有無技術條件要求?

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符合以下薪資條件者,得免除技術條件:

類別 免技術條件薪資門檻
產業類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5萬元 以上
機構看護工作 每月經常性薪資達 3.1萬元 以上
家庭看護工作 每月總薪資達 2.6萬元 以上
Q 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Q 中階技術人力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

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Q 移工如果回國探親或因故留職停薪後,再回臺從事工作,是否屬連續在臺工作?

如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曾返鄉探親再入國工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原因滯留境外,嗣再入國,或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勞動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等情形,其前後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併計為連續工作期間。

Q 中階技術工作是否會開放其他產業?

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修正中階法規,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中階技術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另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將滾動檢討納入。

Q 是否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

  • 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
  • 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
  • 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Q 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適用。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

Q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1. 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工作達6年以上。
  2. 移工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3. 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4.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Q 何謂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法律依據?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可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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