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 2025
人力專欄

雙重國籍未在臺設戶籍者,仍應先取得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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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3/13

文/吳雯君


即使擁有雙重國籍,只要尚未設戶籍,仍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才能合法在臺工作。(圖片來源 : Adobe stock)

案例說明

國王有限公司未經許可,聘僱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兼具越南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的阿德,其在公司廠區從事研磨、拋光及打掃工作。經勞工局當場查獲,公司表示應徵時已查驗阿德之中華民國護照,並不知道阿德為雙重國籍,故未查驗阿德是否在國內設有戶籍。惟國王公司既為雇主,應善盡雇主查驗身份之責任與義務。公司因聘僱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在臺設籍之人員,違法工作事實明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經新北市政府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提醒雇主

  1. 雇主若遇持本國護照前來應徵工作的外國人,仍應確實查驗其身份,或查證是否具雙重國籍且有在國內設籍之身份。
  2. 若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籍國民,仍應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在臺從事工作。

 

提醒雇主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國人之規定辦理。」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前揭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鍰。

 

◆資料來源 : 108年度外籍勞工法令案例實錄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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