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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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476期-職安法擬7月上路勞動部新增附屬法規 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預告5/21前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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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6/4/22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預計7月上路,勞動部4月21日預告其附屬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預告期30天,有意見5月21日前提出。

受負責人職場霸凌向地方政府申訴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說明,「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明確規範雇主的防治責任,至於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新法已定明勞工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張國明指出,其中「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定義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包括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或是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張國明進一步指出,俗稱的董娘、富二代,若是有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也包括在「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範圍。

雇主違反規定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張國明強調,新法已定明職場霸凌防治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

針對今天預告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勞動部職安署副組長彭鳳美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依規模制定防治措施,勞工人數10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包括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至於勞工人數3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雇主並應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

另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時,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應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件之調查。調查小組成員,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者。

針對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若申訴人有意願也可協調,彭鳳美說,草案也針對協調程序跟原則進行規範,必須申訴人有意願、且協調人員必須經過雙方同意等。

申訴期限離職1年或行為發生3年內

對於受害者提出申訴期限,彭鳳美指出,草案規定,在職者以行為發生後3年內可提出申訴,若是離職者,則規定在離職後1年內仍具備申訴權利。

彭鳳美強調,職安法已規定如何認定職場霸凌,五大要件缺一不可,包含職場霸凌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草案提出5大不當行為樣態

針對不當行為樣態部分,草案也明定,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及名譽侵害等相類言行,提供雇主綜合霸凌行為審酌。

對於業界擔心的「霸凌樣態認定」模糊問題,張國明指出,職場霸凌必須具備與「職務相關性」與「持續性」,以常見的「訂餐漏掉特定同事」為例,若純屬私人社交行為則不構成霸凌;但若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如加班訂餐)「刻意且持續性地」排擠特定成員,則可能被認定為霸凌。

彭鳳美建議,企業可參考保訓會官網的案例,區分「合理管理權之行使」與「職場霸凌」的界線,配合法規施行,未來將同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指引」及修正「執行職務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供企業更明確的作業準則。

此外,勞動部正規劃包含培訓調查專業人才及建置調查專業人員資料庫、全國職場霸凌通報系統、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所需人力與經費、擴大辦理法遵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以及補助中小企業遴聘外部調查專家等措施。


◆ 資料來源 : 外籍勞工通訊社/黃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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