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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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教你看懂合約條款,避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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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教你看懂合約條款,避免踩雷

發文日期 : 2025/4/21

文/張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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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這句話你聽過嗎? 契約自由是指,簽訂契約時講求雙方對等之下又保有彼此合意的保障與約定。(圖片來源 : Adobe stock)

 

前言|合約不只是「簽名」這麼簡單

  「契約自由」這句話你聽過嗎?  契約自由是指,簽訂契約時講求雙方對等之下又保有彼此合意的保障與約定然而,當一份又一份密密麻麻的合約擺在眼前,即使全是中文,卻總讓人像是在解讀天書,愈看愈迷茫。

最令人焦慮的,莫過於一旦匆匆簽下,若其中藏有陷阱,可能就是一場無法回頭的災難;但若猶豫過久,又怕錯失商機、流失客戶的擔心之下陷入兩難。

到底該怎麼做,才能避開合約裡那些潛藏風險的「陷阱條款」?本文就從實務角度出發,教你快速抓住關鍵重點,判斷一份合約是否合理、有效、具法律效力。

一、契約的基本結構:什麼是「必要之點」? 

根據《民法》第153條(註1)的規定,契約要成立,雙方必須就「必要之點」達成共識。這些必要要素,簡單來說包括以下三項(註2):

  • 契約雙方的主體(亦即雙方當事人)
    契約成立之主體並無限制一定之對象,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注意法人須以公司負責人作為代表人。
  • 各自所承擔的義務
    契約自由概念之下,仍需要基於雙方合約義務的合理性,訂定雙方各自的義務。
  • 違約或終止時的法律效果
    除了載明不得違反的事項外,也需要清楚列出罰則

掌握這三大面向,是檢查契約最基礎的步驟。

註1 :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註2 :就此些要素本文係以本文在審約時所遇到之問題整理,並非專家及學說均認為這些要件就是契約必要之點構成要素,合先敘明。

二、誰可以代表公司簽約?別忽略「簽約主體」

你知道嗎?不是所有人都能代表公司簽下有法律效力的合約。雖然法人(如公司)具備簽約能力,但仍須由有權的自然人代表簽署(註3),例如董事長或登記在案的負責人。

例如,有些合約是由總經理、協理或部門主管簽的,這可能會在事後被公司主張「無效」或「未經授權」(註4),導致契約效力爭議。

實用建議:簽約前可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該公司的登記代表人,並確認由其親簽或提供正式授權文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本步驟。

註3 :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當然此係指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至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以及兩合公司之代表人,礙於篇幅的關係,無法詳細介紹。

註4 :實際上隨著時代變遷快速演進,交易方式千百萬種,實有多種合約無法一一在債法各論中加以列出,成為無名許多無名契約,而此僅能在先在尊重契約自由,在不違反我國民法之規定下,來類推適用債法各論中有名契約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三、合約裡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很多人以為合約裡的條款寫得越多越完整越好,但事實上,條款多,不代表合理;權利義務不對等,才是風險的來源。

舉例來說:

  • 購買契約中,若寫明「商品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可能牴觸《消保法》保障的退換貨權益。(註5)
  • 勞動契約若載明「下班後半小時內不算加班」,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

不合理的義務安排往往打著「契約自由」的名號,實際上卻讓你承擔過多風險。

實用建議:先不用急著查法條,試著畫出簡單的「對應表格」:我要提供什麼?對方給我什麼?是否公平?自己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思考,比法律專有名詞更有用。

註5 :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四、違反合約有什麼後果?這條條款有用嗎?

合約裡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寫了一堆「禁止條款」,卻沒寫違反後的法律效果

例如:「乙方不得與第三方合作。」看起來像是保護甲方的條款,但若沒有寫明違約要賠償、或違約金額是多少,那這條就變成道德勸說而非法律約束。

常見的法律效果有:

  • 遲延利息(如未約定則年利率5%,最高手續費不得超過16%,超過的部分不予計算)
    我國遲延利息的給付若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週年利率為5%;但須注意同法第205條之規定,若有約定利率之情形,不得超過年利率16%,超過部分,新修正民法第205條規定為無效,自始無超過部分不存在。(註6)
  •  
  • 違約金(若未特別註明,法院會以實際損害為限)
    一般而言當事人所提及之「違約金」在實務上,將其當成損害賠償總額違約金,也就是說當事人所約定的賠償數額,即包含受損害人的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其餘均不得再多加請求。
  • 懲罰性違約金(必須在合約條文中明確寫出才有效)
    若須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則須在合約上明確寫出,若違反何等事由,除須賠償甲方以外,另須給付多少數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該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始可成立,此須特別留意。(註7)

 實用建議:合約裡提到「違約賠償」、「罰則」,一定要看清楚是否寫清楚金額、計算方式與適用條件,否則等爭議發生時難以主張。

註6 :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註7: 是否能請求到合約中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則是後面法院綜合一切事實判斷酌減的問題。

 

結語|簽約是法律問題,也是風險管理

台灣法律尊重契約自由,只要不違法,多數條文都可依雙方意思訂立。但我們也要清楚知道,不是所有「不合理」都是「違法」,許多只是你能不能接受的風險問題。學會看懂契約、問對問題,不只是為了保障自己,更是建立專業信任與談判籌碼的開始。簽約前,不妨慢一點、問清楚,才不會日後陷入「簽下去了才知道不能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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